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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3000000110/202300188
文号
云民发〔2023〕72号
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
公开日期
2023-06-15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728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6038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3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947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2023年,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950元/人·月、二档提高到475元/人·月、三档提高到285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71元/人·月、二档提高到100元/人·月、三档提高到57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集中养育儿童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200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134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州(市)、县(市、区)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

(二)迅速行动,按期完成。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最迟于6月30日以前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提标工作,并将新制定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州(市)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7月20日前书面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3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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