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经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协商开通的毗邻城市间公共汽电车客运,参照适用本规定。因此,公交车的经营区域是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毗邻间城市开通公交的,由两地人民政府协商同意,经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