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要登记注册使用的名称须符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的名称,应当通过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业务办理或向辖区登记机关人工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对于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因此,你申请的个体户被驳回,可能与以上四点情形类同。
建议:1、对字号重新进行修改即可;2、也可到辖区登记机关进行人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