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如何办理
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按照告知承诺审批程序核发。请携带以下申请材料到企业所在地州、市市场监管局办理: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附件1);
2、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为1年以内省级以上的监督抽查检验报告);
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
4、如果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不超过1年提出申请,且企业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相比未发生变化,可以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见附件3),申请免实地核查。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企业名称(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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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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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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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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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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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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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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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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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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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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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立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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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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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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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总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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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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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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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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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延续□(企业申请延续免实地核查□)
许可范围变更□ 名称变更□ 补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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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产品范围
(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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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事项
(含名称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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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说明事项(如产业政策情况,免实地核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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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企业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
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
1、生产场地、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本企业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
2、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3、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4、在证书有效期内,不存在以下情况:
(1)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2)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
(3)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4)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5、已按规定提交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本企业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承诺不真实、不合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